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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口堆放鞋柜、垃圾犯法吗? 以案说法
2017-10-15

  生活中,不少小区住户都有这样的行为,把垃圾放在门外,堆到一定程度时再一起拿下去扔,但气味、杂乱等可能会影响邻居。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自家门口属于私人区域”的说法是否能成为豁免权?8月21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纠纷案例的最新结果。

  高某与刘某是高层住房的邻居。刘某一家在门口过道摆放鞋柜,堆放鞋子,并且在门口堆放生活垃圾,在楼梯间放置柜子、纸箱、泡沫塑料等杂物。

  “楼道里恶臭难闻、蚊虫滋生,经常能看到蟑螂,而且在楼道里堆积的纸箱等物品,如果发生火灾将危及整栋楼的居民。请立即清理!”高某跟刘某沟通过多次,要求其清除杂物及垃圾,对方均不予理会。

  饱受困扰的高某曾找过物业、在微信群反映,刘某依然未改正。高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清除垃圾及杂物,在报纸上及微信群进行赔礼道歉;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受理此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平时“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可能不利于后续垃圾的清理及双方矛盾的化解,便立即展开调解工作,但双方情绪激动,一见面就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高某对邻居把楼道当成“垃圾中转站”的做法很不满,表示每天外出下楼时,经常能看到他们家把生活垃圾堆在门口,到了夏天更是臭味难闻。

  随后,承办法官从邻里关系、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与刘某释法明理,告知其与高某家门口的通道为公共通行的通道,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最终,刘某向高某表达了歉意,在物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清理了杂物,高某也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言和。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刘某为自家方便堆放垃圾和杂物,不仅影响邻居通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亦有违邻里之间和谐相处的文化传统。不动产的相邻各方要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主动排除妨碍;如果发生摩擦,应理性沟通、互相协商,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共同营造和谐美丽、整洁有序的居住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